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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美容医院盗用多位名人肖像做宣传

日期:2014-08-11 14:39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早前,演员马苏的照片被深圳一家美容医院用作“吸脂”整形美容手术的广告。为此,演员马苏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十二万元。

不过该美容医院称,配图未提及人物姓名,也没有任何文字让人认为图片人物曾受过整形治疗,不导致人物社会评价受损。2014年8月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深圳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其网站的网页中,将马苏的一幅照片用作“吸脂修复实现完美的瘦身梦想”整形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配图。2013年12月27日,马苏以侵害肖像权为由向罗湖法院起诉该美容医院,要求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12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因经营的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一审判决,该美容医院在其网站上向马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许可,刊登时间不少于20天。赔偿马苏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

该美容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美容医院提出,一审时马苏没有亲自到庭,仅凭几张复制的照片即称是原告马苏本人的照片,没有证据证明图片中的人物为马苏本人,表示认定侵犯马苏肖像权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该美容医院还表示,其网站所用的照片是网上公开发行的照片,该图片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不是个人隐私。该美容医院使用照片作为配图,未提及图片中人物的姓名,也没有任何文字让人认为图片中人物曾接受过整形治疗,或者在该美容医院接受过整形治疗,也没有对图片中的人物进行涂改,使用图片不会导致图片中人物的社会评价受损,因此没有对其造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该美容医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马苏的全部诉讼请求。

8月4日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该美容医院同意赔偿马苏2万元,与马苏达成和解。而早前一审中,马苏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2万元,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1万元,被告不服才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除马苏之外,此前还有张馨予、熊乃瑾等多名演员都以“侵害肖像权”为由状告该美容医院,索赔金额从二十余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记者调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熊乃瑾肖像权纠纷二审的判决书发现,熊乃瑾胜诉并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

针对被告一方提出的不能认定涉案图片为熊乃瑾本人的焦点问题,深圳中院表示,根据一审时提交的公证书,只需输入熊乃瑾的名字即可看到涉案图片,且被告对图片来源始终闪烁其词,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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