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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4-16 15:20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移动医疗就是通过手机客户端、电脑客户端、可穿戴医疗设备等将患者与医生通过无线网络连接起来,实现医患不见面的挂号、咨询与诊疗服务。移动医疗显然能为诊疗服务提供极大便利,大大提升了医生的服务能力,也大大顺应了患者的看病需求,其潮流不可阻挡。
但移动医疗提供的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服务,而生命健康是人类最重要的权利,各国无不予以最高保护,最高监管。
移动医疗,看起来无处不在,不可触及,似乎潜存着不可预知的巨大风险,法律监管也成了各国政府最头疼的问题。
但是在讨论法律监管之前,我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移动医疗对医患双方产生了比传统医疗更大的风险。
另外,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理念,无论移动医疗如何发展,其提供的也只是一个平台,一个中间服务,其并未改变医疗服务系由专业医生提供这一本质属性,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即使电脑技术可以部分取代医生功能,甚至代医生看病,那么这个看病的电脑仍然是人且主要是医生参与设计和控制,法律监管的对象仍然是人。
因此,我的观察也是基本建议,在移动医疗尚未成型、尚在襁褓中时,对于这样一个基于人类理性创造的可能产生巨大利益的新生事物,各国政府对于它的特别监管都是且行且观察。
下面谈谈移动医疗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监管。移动医疗的法律监管,建立在对传统医疗也就是医疗服务的监管之上。因此,只有深入理解政府对传统医疗的监管,才能顺应政府对移动医疗的监管。当对传统医疗也就是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抽丝剥茧后,并结合移动医疗的特殊性,不难得出移动医疗的监管内容,无非包括四大方面:
所有医疗服务,传统医疗也好,移动医疗也好,都是由医生对患者直接提供,因此管好医生,是移动医疗法律监管的枢纽。此棋活,全盘活。
医生的监管包括准入资格的监管和准入后行医质量的监管。所谓准入资格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特定学科如器官移植、心脏介入等的准入资格;所谓准入后行医质量的监管包括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医疗事故、医疗损害)、病历书写、用药安全等等。
移动医疗实际对医生监管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法律条件。因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也应当要求提供移动医疗的网络平台必须审核平台医生的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等,并与卫生部的医师数据平台联网或核对;也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必须保留上网咨询或诊疗的所有电子数据,并可以要求这些数据符合电子病历标准。
所以,移动医疗非但没有增加对医师监管的难度,反而更加有利于行业主管部门对医师资格和行医行为的监管。电子数据下,一切行为均有迹可循。
至于移动医疗下,由于医患不见面、病情信息不全而导致诊疗过错甚至引起医疗损害,如何监管?
首先,如何看病,这是医患双方自己的事情,即使在传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下,监管部门也不可能直接监管医生如何看病。而移动医疗下,对于可能的信息不全面,医患双方也是明知的、自愿的,此种情形下,基于自律和可能的法律风险,医生会更加约束自己的诊疗行为,而患者也会更加谨慎对待医生的诊疗行为,不一定会产生比传统医疗更大的诊疗风险;
其次,如果真的产生由于诊疗过失而引起的医疗损害,则由于医生是实名注册制,很容易追溯到责任人,甚至比传统的打一枪换一炮或复杂结构的医疗机构下更容易追溯到责任人。
前两天卫计委发布了一个通知,主要内容是,医生通过移动互联网只能提供咨询服务而不能提供诊疗服务。这个规定,我只能呵呵。何谓咨询,何谓诊疗?有谁能给出准确界定。医生对特定患者就特定疾病提出的特定问题,给出一个建议,这个建议或许包括了如何用药,如何进一步检查,这个建议到底是咨询还是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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