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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7-04 09:34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几乎每个正常人都爱注重自己的外表形象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自然,整形美容成为了一种时尚美的潮流,也作为人们弥补先天不完美的后天补救方式,日益受到大家的追捧。同时,在整形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期间,一些美容纠纷也难免不会发生,尤其以医疗美容纠纷较为严重。
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于2002年1月22日发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承载着构建司法和谐神圣使命的人民法院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医疗美容纠纷,积累了不少审判经验。许多学者也对医疗美容纠纷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行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均未对医疗美容纠纷与医疗救治纠纷作出明确的区分,从而导致医疗美容纠纷与医疗救治纠纷混淆不清。本文试图对两者之间的区别作出一些探讨,以期相关纠纷更加公正、合理地解决。
根据卫生部2002年1月22日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身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笔者认为该定义不够全面,未能准确概括出医疗美容的外延。并非所有对人的容貌和身体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均是医疗美容,只有对非病人(即生理机能正常的人)的容貌和身体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才是医疗美容。对病人(即生理机能不正常的人)的容貌和身体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就不是医疗美容,应归类于医疗救治。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耳廊完全缺失,为了不影响听觉而可能给其安装假耳廊。虽然有容貌和身体形态的修复与再塑,但因其对象是病人(即生理机能不正常的人),故其不属于医疗美容,应归类于医疗救治。而医疗救治是指运用医学知识通过手术、药物等对病患进行救助、治疗,使其人体的生理机能得以完善,能够正常运作。它以功能恢复为最终目的。
纵观医疗美容与医疗救治的法律特征,两者存在以下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的服务对象不同,医疗救治服务对象是病人,而医疗美容服务对象是非病人或正常人;
第二,两者服务内容不同,医疗救治是对病人实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恢复健康的医疗行为,而医疗美容是对非病人群体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医疗行为;
第三,两者服务的目的不同,医疗救治的目的是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为身患疾病的人进行急救与治疗,减轻他们的病痛,恢复他们的健康,具有较强的慈善性、公益性。而医疗美容则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为他们提供美化容貌及身体形态的医疗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具有纯粹的营利性质;
第四,两者服务的项目不同,医疗救治根据救治对象的不同,分为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不同项目,而医疗美容主要包括隆胸、纹眉、抽脂减肥、削骨等项目;
第五,两者所需要的学科知识不同。医疗救治主要运用医学、药学知识,而医疗美容需要综合运用医学、美学、心理学等知识;
第六,医院是否有强制缔约的义务有所不同。从医院的角度来说,治疗疾病、救死扶伤乃是医生的天职。因而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除非医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条件。从病人的角度来说,医疗救治是为保护病人的健康,甚至是为挽救病人的生命。生命权、健康权属于人的基本人权,具有优先保护的性质。所以,医疗救治时医院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而医疗美容是为了追求美,与人的生命、健康无关,医院不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纠纷是利益不协调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因此探讨纠纷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就是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医疗救治法律关系就是医患关系。对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国外有以下几种学说:日本采准委任契约说、德国采雇佣契约说、台湾地区采委任契约说。国内有以下几种观点:医患关系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 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 医患关系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 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混合契约关系。在门诊求诊而发生的医疗契约为委任与买卖的混合契约;患方住院期间的医疗契约是委任、买卖、租赁与雇佣的混合契约;而患方接受具有实验性医疗时的医疗契约,是委任与赠与的混合契约。医疗美容时,美容者同样需要购买医院的药物、租赁医院的床铺、雇佣医院的护工,因而医疗美容关系也应该是一种混合契约。而且,患者和美容者在医疗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时两者都会产生责任的竞合,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医疗救治法律关系与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医疗救治法律关系具有委托契约的性质,它是运用医师所要求的临床医学上已知的知识、技术,迅速、准确地诊断患者疾病的原因或病名之后,采取规范的治疗行为等以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契约,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就不能将良好的结果的达成包含在债务的内容里。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往往就需要美容的部分进行约定,如隆鼻、丰胸等,并要求医院完成相应的工作。虽然不会明确约定美容的具体效果,但双方已经约定了工作任务,同时要求医院完成,这已经包含了工作成果的交付。所以,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性质乃是一事物区分另一事物的本质所在,因而医疗美容纠纷与医疗救治纠纷法律性质之间的区别将对两纠纷引发的诉讼产生重要影响,包括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等。下文将对这些影响作出具体讨论,在此不作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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